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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无储存)
更新时间:2025-05-19 14:49 ???? 发布时间:2022-02-09??
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无储存)
第一条
为落实许可证分离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储存),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许可证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政府[2020]号。18)。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发布了浙江省政府[2020]20号文件。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无仓储经营模式延期申请批发(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化学品,如范围涉及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型的化学品。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通过通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通知许可条件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以下情况:
(1)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有关规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的应件及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补充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承诺不真实或不真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承诺:
(1)相关资料填写真实准确;
(2)所有已知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
(3)能够满足应急管理部门通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通知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5)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沟通顺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真实的,不得以预留通信方式联系,造成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