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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注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注册证书、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变更,或发现其生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办公室申请变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处提交一份涉及变更的证明材料;
(2)登记办公室应当对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登记企业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提交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
(3)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规定的事项的,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通过登记办公室发给登记企业,并收回原证书;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规定的,应当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登记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审查和更换,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查和更换: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2)登记办公室应当审查登记企业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分为原件、复印件、悬挂式复印件、折叠式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其中,企业的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进口)。第四章是注册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注册企业应当对企业的各种危险化学品进行调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识别信息、危险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手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工作,必要时配合登记人员检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登记企业,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危险特征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国内固定服务电话,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为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班人员应熟悉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相关咨询问题。不能提供前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并在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注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记录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同时接受3次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理信息和建议。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下
更新时间:2025-04-30 15:27 ???? 发布时间:2022-09-19??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处提交一份涉及变更的证明材料;
(2)登记办公室应当对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登记企业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提交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
(3)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规定的事项的,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通过登记办公室发给登记企业,并收回原证书;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规定的,应当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登记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审查和更换,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查和更换: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2)登记办公室应当审查登记企业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分为原件、复印件、悬挂式复印件、折叠式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其中,企业的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进口)。第四章是注册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注册企业应当对企业的各种危险化学品进行调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识别信息、危险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手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工作,必要时配合登记人员检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登记企业,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危险特征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国内固定服务电话,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为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班人员应熟悉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相关咨询问题。不能提供前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并在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注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记录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同时接受3次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理信息和建议。